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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偿二代二期落地!对险资运用“全面穿透、穿透到底”、不得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计入实际资本…

2021-12-30| 发布者: 安庆生活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偿二代”二期来了。12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标志着偿二...

  “偿二代”二期来了。

  12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以及保险经营环境、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的不断变化,偿二代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制度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优化。

  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工作于2017年9月启动,结合金融工作新要求和保险监管新形势,银保监会对现行偿二代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升级,以提升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全面性。

  保险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全面实施规则Ⅱ。对于受规则Ⅱ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过渡期政策,允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完善利率风险计量方法

  增设重疾恶化因子

  在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专注主业方面,规则Ⅱ完善了利率风险的计量方法,优化了对冲利率风险的资产范围和评估曲线,引导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针对重疾风险显著上升的情况,增设了重疾恶化因子,引导保险公司科学发展重疾产品。针对专属养老保险产品的长期性特征和风险实际,对长寿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以体现监管支持导向。

  不得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

  计入实际资本

  在促进保险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方面,规则Ⅱ完善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量标准,大幅提升了风险因子,对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实施资本100%全额扣除,促使保险公司专注主业,防止资本在金融领域野蛮生长。

  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计入实际资本,引导保险资金更大力度支持实体经济。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十三条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统一按成本模式计量金额作为其认可价值的规定,在新旧规则切换日的规定如下:对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保险公司以2022年1月1日作为初始计量日,将其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按成本模式计量其认可价值。其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购置成本作为核心一级资本,评估增值作为附属一级资本。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计提减值。保险公司计提的减值和按照成本模式计提的折旧,应当在购置成本、评估增值间按比例分摊,相应减少核心一级资本或附属一级资本。

  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对保险公司投资的绿色债券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

  为贯彻科技自立自强的决策部署,对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

  对支持国家战略投资的险资适当降低资本要求

  对农业保险业务、保险资金支持国家战略的投资资产等设置调控性特征因子,适当降低其资本要求,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

  对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二期支持国家战略的未上市股权投资,计量其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适用的基础因子为0.15。支持国家战略的投资包括:国家级专项基金及《国家战略性新兴行业(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列明的行业;京津冀城市群、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性发展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

  对险资运用“全面穿透、穿透到底”

  在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方面,规则Ⅱ完善了资本定义,增加了外生性要求;将长期寿险保单的预期未来盈余根据保单剩余期限,分别计入核心资本或附属资本,夯实了资本质量。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多层嵌套等问题,要求按照“全面穿透、穿透到底”的原则,识别资金最终投向,基于实际投资的底层资产计量最低资本,准确反映其风险实质。根据最近10年的数据,对所有风险因子进行全面校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关于保险集团最低资本的计量,保险集团暂不计量集团层面的附加资本和风险分散效应对应的最低资本,且在未获得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监管评估结果前,控制风险最低资本为零。

  规则Ⅱ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能力,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提供了更为明晰的标准。新增了资本规划监管规则,要求保险公司科学编制资本规划。

  规则Ⅱ进一步扩展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增加了对重大事项、管理层分析与讨论等披露要求,有助于提升信息透明度,发挥市场约束作用。

  降低境外分保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

  为落实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规则Ⅱ完善了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计量框架,降低了境外分保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落实了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明确境外国家(地区)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获得与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资格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保险机构在资本要求、实际资本等方面给予适当优待,降低跨境交易成本,提升监管合作效果。

  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保险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全面实施规则Ⅱ。

  因新旧规则切换导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或跌破具有监管行动意义的临界点(如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50%以下、120%以下或100%以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75%以下、60%以下或50%以下)的保险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反映有关情况。银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允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并将督促公司制定过渡期计划,严格落实,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组织指导保险公司做好规则Ⅱ各项实施准备工作,确保新旧规则平稳过渡,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健运行。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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